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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獻金宣導~合法捐贈最安心 參與政治更陽光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8-10-16 08:25

    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訂於109年1月11日同日舉行投票,依政治獻金法規定,立法委員擬參選人108年4月1日起可收受政治獻金;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則從108年5月20日起可收受政治獻金,收受截止日皆為109年1月10日。

    個人對同一位(組)候選人捐贈政治獻金,不能超過10萬元;對不同位(組)候選人捐贈,合計不能超過30萬元。

    營利事業同一位(組)候選人捐贈政治獻金,不能超過100萬元;對不同位(組)候選人捐贈,合計不能超過200萬元。

    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的營利事業,不能捐贈政治獻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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