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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宣導

    期限在110年5月19日以後且仍於第三級警戒期間之戶籍登記案件,可於解除第三級疫情警戒後再行申辦,逾期者不予裁罰。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0-11-16 09:37

    基於防疫特殊考量,對於申辦戶籍登記之法定最後期日在110年5月19日以後,且仍於第三級警戒之期間者,可於解除第三級疫情警戒後再行申辦,逾期者,得依戶籍法規定「正當理由」之意旨,不予裁罰。

    可多加利用線上申辦戶籍登記服務,線上登記完成後如需換發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者及無法使用線上申辦者,可俟解除第三級警戒後再行申辦,逾期者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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