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原住民身分法110年1月27日修正前第4條第3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在115年1月5日前沒有取用或並列原住民族傳統名字或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將依法喪失原住民身分。(參閱懶人包)
有這類狀況的族人若想繼續維持原住民身分,可以在115年1月5日前,到戶政事務所申請取用或並列原住民族傳統名字,或是改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族人若選擇取用或並列原住民族傳統名字,其已取得原住民身分之子女,也須取用或並列原住民族傳統名字,才能繼續維持原住民身分。
原住民身分登記被廢止,即便依法可再申請取得身分,但相關權益仍可能因此受到影響,所以建議族人務必在期限前完成登記,如有疑問,可就近洽詢戶政事務所,或電洽該會業務單位(電話:02-8995-3456分機3690)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