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訂於113年1月13日(星期六)投票,選舉權人須年滿20歲,總統副總統選舉人在臺繼續居住(設籍)6個月;立法委員選舉人為4個月,在這段期間申請入境恢復戶籍的民眾,請注意相關權益!
入境遷入(恢復戶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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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
選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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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選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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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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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7/13(含)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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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7/14~112/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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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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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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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恢復戶籍者
無法申請返國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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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9/12~11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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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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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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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先申請返國投票
經核准後恢復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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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9/14~112/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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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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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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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2/05(含)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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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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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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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返國行使選舉權選舉人登記
- 受理期間:112年9月12日至112年12月4日(以郵戳為憑)。
- 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設籍)6個月以上。
- 向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戶政機關申請。
- 應備文件:
- 申請書
- 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基本資料頁影本1份。
- 書明申請人姓名及收件地址之免貼郵票回郵信封。但有指定國內代收人者,回郵信封應書明代收人姓名及其收件地址。
註:戶籍遷出國外,且未依前揭期間方式申請返國投票,或申請後尚未經戶政機關查核通知准予登記,而直接恢復戶籍者,不符合居住(設籍)6個月以上之規定,沒有總統、副總統選舉權。
※如有相關疑問,請來電(07-2364015)或向各戶政事務所洽詢,以保障您的投票權!
法令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申請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查核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