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經我國法院裁判確定之收養登記」、「經我國法院調解、和解成立或裁判確定之終止收養及回復本姓登記」、「經我國法院為監護宣告生效及調解、和解成立或裁判確定之監護登記」、「經我國法院為輔助宣告生效及裁判確定之輔助登記」、「經我國法院調解、和解成立或裁判確定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及「當事人非為共同生活戶戶長之出境遷出登記」,當事人在國內現有戶籍者,得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以自然人憑證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線上申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