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手機選單
:::

戶政宣導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13 年 1 月 3 日修正公布原住民身分法。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05-09 15:57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13 年 1 月 3 日修正公布原住民身分法,修法後不論是「原住民與原住民結婚」或「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之子女,只要符合以下三個要件之一,都可以取得原住民身分:

    一、取用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

    二、取用漢人姓名並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

    三、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


      本次修法回應憲法法庭111年度憲判字第4號判決,並解決實務問題,落實憲法保障原住民身分認同權及平等權之意旨。

    :::
    ▲開啟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