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章建築房屋門牌編釘係依據「高雄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8條第10款:「違章建築房屋以確實有人居住為要件,得申請一個門牌,並編釘為鄰近合法房屋門牌之附號;其鄰近無門牌號次者,得依其實際坐落位置,編以預留門牌號碼之附號。但以依法設置之防火巷為主要出入通道或有違反土地使用性質,而顯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者,不得編釘門牌。」之規定初編門牌(初編日期為本所核准編釘之日期)。無關房屋、土地等產權之認定,申請人須為居住於該違章建築房屋之人,請檢具下列資料辦理。
(一)建築物房屋可認定為供人居住之相片五張(建築物外觀、客廳、廚房、臥室、浴廁各拍攝一張)。
(二)建築物房屋位置略圖(請標示路名及左右相關門牌或特殊建築、寺廟、學校等明顯建築物),並附土地所有權狀、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土地租賃契約書。
(三)切結書。
(四)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五)委託申請應繳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六)門牌編釘經核定後,申請人應戶籍遷入(住址變更)。
二、依據內政部66年4月19日台內營字第725720號函暨內政部70年7月9日台內戶字第20870號函,門牌編釘之目的,旨在明瞭人民居住,便利公私行為之行使,門牌之編釘應依實際情形為依據,與房屋、土地等產權無關,行政院57年6月5日台內字第4423號令有明文規定,違章建築不能因已編釘門牌而取得其於建築法令上之合法地位,違建戶如有遷徙之事實,應准受理遷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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