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增(併)編門牌以合法房屋為限,應先向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申請變更使用執照,經核准變更工程圖說後俟施工完竣足以供人居住,向本所提出申請,惟同戶不得增編之建物,不得以違章建築申請初編方式辦理。
二、申請人:房屋所有權人。
三、應備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