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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領有建造執照或相關主管機關核准文件之新建房屋申請門牌須知

    一、新建房屋於主要構造完成、板模拆除後,申請編釘門牌;建造執照中勘驗紀錄表,各樓層須經工務局蓋有「准予報備」之章戳。

    二、申請人:起造人。

    三、應備文件:

    1. 建造執照正本或相關主管機關核准文件正本;如另自行影印影本,須由起造人自行切結「影本與原件相符」並蓋起造人章戳,並與建造執照正本或相關主管機關核准文件正本一併繳驗。
    2. 藍晒圖(位置圖、現況圖、地盤圖),如為大樓或公寓者,需另附各樓層平面圖。
    3. 拆除重建者,應附拆除執照正本;未申請拆除執照者,應由拆除人填寫切結書,切結證明拆除之建築物門牌、拆除時間,並申請註銷門牌。
    4. 起造人身分證正本、印章,起造人如為公司須附公司負責人身分證正本及公司大、小章。
    5. 委託申請應繳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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